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世界的兴起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促进了世界农业的繁荣。但在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了解和认同。《条例》实施已来,已发布了两批共19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包括了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白菜、番茄、辣椒等我国农业生产上栽培的主要农作物种类。和国外相比,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品种权申请数量少。据了解,英、法、德、日等国每年受理品种权申请均在1000件以上,而我国自《条例》颁布2年多来,只收到了186件,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以及每年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很不相称。
品种权申请分布不均。从作物种类来看,申请量大多集中在粮食作物上,占申请总量的85%,而花卉、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新品种申请仅占15%,这与国外品种权申请情况正好相反。从地区分布来看,目前品种权申请主要集中在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山东、湖南等少数省份,大多数地区至今无人申请。
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申请数量与企业和个人相比少得多。农业科研教学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农作物育种的主力军,承担着几乎所有国家农作物育种项目,生产上推广应用的优良品种也大多来自他们。现实情况说明科研教学单位的育种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薄。
新品种保护:专利法还是特别法?
针对我国的现状分析,就保护的总体效果而言,特别法更有利于对植物品种的保护。
(一)植物培育者若申请专利会因为申请文件的公开而冒很大的风险
品种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旦物化公开,则会被任何可能掌握的人无偿占有和使用,而成果的所有者自身很难控制,其经济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专利法保护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了发明创造,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则维护广大品种培育者的权益,